政辦〔2015〕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歙縣中小微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9月7日
歙縣中小微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2015〕51號)精神,為解決我縣中小微企業到期貸款續貸還貸資金困難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還貸應急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資金”)是指為解決中小微企業因貸款到期還款所需臨時性資金周轉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服務對象為我縣生產經營正常且在辦理續貸業務的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應急資金初始規模3270萬元。其中:首期由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擔保公司)安排1000萬元,縣財政局安排1270萬元,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安排1000萬元組成。
第四條 應急資金堅持“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顚S谩钡脑瓌t。委托縣擔保公司負責管理和運行。
第五條 使用應急資金的中小微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在歙縣范圍內注冊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無不良記錄;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保、安全要求;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真實財務稅收信息;企業確實存在臨時性流動資金困難,經貸款銀行確認同意給予續貸,并已通過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應急資金只能用于企業還貸、續貸臨時應急,不能用于生產經營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天,資金占用費由縣擔保公司按實際使用天數每日萬分之五收??;如超過15天,則按每日萬分之七點五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七條 為了保障應急資金的安全有效運行,需要由金融機構與縣擔保公司簽定《應急資金共同監管協議》,明確責任,金融機構對應急資金運行過程的安全負責,確保應急資金安全收回,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非一級法人金融機構簽署《應急資金共同監管協議》須報經上級銀行同意或授權。
第八條 使用應急資金須由企業自行提出申請,由已與縣擔保公司簽署《應急資金共同監管協議》的承貸銀行設計應急資金監管運行方案,能夠確保資金安全,且續貸已經通過審批,并對企業帳戶進行審查,無司法查封后向縣擔保公司推薦。
申請企業須在貸款到期5個工作日前向縣擔保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由企業的主要股東、法定代表人夫婦向縣擔保公司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承諾以其所有資產對應急周轉資金的歸還承擔連帶責任。縣擔保公司次日必須給予申請企業答復,同時合理調度使用應急資金,提高應急資金的使用效率,盡量滿足更多企業的需求。
縣擔保公司受理企業申請后,對企業提供的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同時與貸款銀行對接,了解申請企業的帳戶安全及貸款銀行設計的應急資金封閉管理運行方案,并按程序報批通過后,與申請企業簽署有關法律文件后放款。
第九條 縣擔保公司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明確責任,共同確保應急資金高效安全運行,更好地為縣域中小微企業服務。
縣金融辦、人行歙縣支行、縣銀監辦負責督促各銀行金融機構作出的承諾真實、監管有效。
縣財政局負責對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顚S?。
第十條 申請使用還貸應急資金的中小微企業,要做到誠實守信,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應急資金的企業,將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資金扶持及再次申請應急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由于承貸銀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關監管義務,或出具續貸保證后未兌現續貸承諾,致使應急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將取消該承貸銀行享受政府各項扶持政策資格,財政及政府部門取消在該銀行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停止與該銀行的應急資金合作。如承貸銀行故意提供虛假續貸證明造成應急資金不能按時收回的,將依法追究單位及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金融辦、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金融辦,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駐歙各單位,各群眾團體。
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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